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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川博物馆聚落消防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1-11 被阅览数:1次 来源:建川博物馆

                                                                                         建川博物馆聚落消防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和规范本馆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的要求,结合本馆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节 总

第一条 本馆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当符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要切实履行好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二条 建立、健全本馆消防管理组织机构,成立防火委员会和义务消防队。防火委员会主任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安全的馆领导担任,各部门负责人和安保部专兼职消防员为防火委员会委员。义务消防队队长由安保部长担任,副队长为安保部兼职消防员。

第三条 法定代表人为本馆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安全工作的院领导为本馆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各重点部位工作人员为本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四条 安保部为本馆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安保部应确定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馆消防安全方面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要建立、健全、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订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和灭火疏散预案,加强防火巡查、防火检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及时落实整改,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做到依法管理。

第六条 使用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电气设备,并按规定加强维护保养,确保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电气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七条 严格建筑施工、装修的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审批。

第八条 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和宣传力度,提高广大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九条 开展各类培训和消防技能训练,对灭火预案和应急疏散预案进行演练,提高全体职工的防火、救火、逃生的能力。

第十条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奖惩制度,对消防工作成绩突出的应给予表扬奖励,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给予批评处罚。

 

第二节 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本馆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领导本馆的消防安全工作,组织管理防火委员会,全面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2.统筹安排本馆的消防安全工作,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为本馆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本馆的防火委员会和义务消防队;

6.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本馆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审核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3.审核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督促检查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情况;

6.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制定符合本馆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十三条 安保部长作为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同时应指定专人实施以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拟订消防工作计划,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拟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负责日常的检查落实;

3.实施防火检查、防火巡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4.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5.管理义务消防队,在职工中实施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定符合本馆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6.做好建筑施工、装修的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工作;

7.对于本馆的基建项目,应明确施工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并对其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8.对于本馆实行承包、租赁的场所,应明确承包、承租人的消防安全责任,并定期进行消防安全专项检查。

第十四条 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做好以下消防安全工作:

1.积极配合安保部的工作,严格遵守本馆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督促落实本部门各岗位的防火责任;

2.加强本部门职工的消防安全知识教育,使本部门的干部职工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

3.经常对本部门所辖范围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无法解决的及时报告安保部;

4.管理好本部门所辖范围内的灭火器材,如发现有灭火器材损坏或丢失,应及时向安保部报告;

5.组织部门干部职工,积极参加全院性的消防安全知识学习、灭火预案演练。

第十五条 要害、重点部位工作人员为本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积极配合安保部的工作,按照本部位的防火要求,负责做好以下消防安全工作:

1.强化岗位责任意识,熟知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严禁任何人吸烟、用火(因工作需要经批准的用火除外),发现违反者应立即制止;

3.严禁接拉临时电线,不随便增加用电装置或加大用电装置的容量,发现用电设备不正常,应立即报告后勤保障部或安保部,以便及时整改;

4.每天进行防火安全检查,不留死角,发现不安全隐患应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要立即报告;对于不能及时解决的重大安全隐患,要认真监管,并以书面形式通过所在部门上报院领导;

5.必须做好下班前的清场检查,切断电源、水源,关好门窗;

6.必须达到“三懂三会”的要求:

三懂:懂火灾危险性和不安全因素;懂预防火灾措施;懂灭火方法。

三会:会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会报火警。

 

第三节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充分发挥防火委员会的作用,加强义务消防队的管理。

第十七条 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的规定,本馆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确定以下部位为本馆消防安全要害、重点部位:

1.      要害部位

(1)     展厅

(2)     文物库房

(3)     配电房

(4)     中控室

2.      重点部位

(5)     展厅

(6)     文物库房

(7)     消防水泵房

(8)     财务部

(9)   档案室

(10)   图书资料室

第十九条 加强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和维修保养,使之处于良好状态。

1.按建筑防火的有关规定设置符合消防产品要求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并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处于正常状态;

2.应将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检查作为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并按有关消防法规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定期检测、维修、更换;

3.在库房内部及各工作室内的消防器材的日常检查工作应落实到各部门、各岗位。有关部门及人员如发现消防器材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安保部报告。

4.严禁下列行为:

(1)将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挪作他用;

(2)遮挡、圈占及擅自移动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

(3)故意破坏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

(4)中控室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擅自脱岗;

(5)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

(6)中控室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发现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严重损坏,但不及时报告;

(7)其他影响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正常运行、使用的行为。

第二十条 确保消防通道和安全疏散设施处于良好状态,杜绝在火灾中发生群死群伤事故。

1.应将消防通道和安全疏散设施的检查作为每月防火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系统、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2.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落实。整改方案由安保部负责提出,对经领导批准的整改方案,由后勤保障部和安保部负责落实;

3.其他部门对安保部和后勤保障部的工作应予以积极配合;

4.严禁下列行为:

(1)占用消防通道和疏散通道;

(2)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设置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3)在展览期间将安全出口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4)故意破坏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的行为;

(5)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规范用火、用电管理,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

1.用火安全管理工作由安保部负责,后勤保障部协助;用电的安全管理由后勤保障部负责,安保部协助。各部门必须积极配合上述两部门的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2.应将用火、用电的检查作为每月防火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落实;

3.用明火的要求:

(1)建立明火动用审批制度,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到安保部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进行操作;

(2)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人员应执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

4.用电的要求:

(1)使用的电器设备及管线必须为经国家认定的合格产品;

(2)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装电器设备及管线;

(3)不得擅自增大电器功率,改变线路走向,乱拉乱接临时线路;

(4)在各展厅及办公室严禁使用电热设备(电取暖器、电开水器等);

(5)下班后各展厅及办公室必须切断电器电源;

(6)电器安装及维修必须执证上岗;

(7)发现电器设备及线路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后勤保障部和安保部报告。

第二十二条 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消防安全。

1. 施工前,施工方案中有关消防设计的内容必须报消防部门审核,在通过审核后方可进行施工;

2.所有施工项目在施工前,相关施工队必须和安保部签订施工安全责任书,并交纳一定的施工安全押金;

3.所有施工人员必须到安保部登记备案,并办理博物馆临时出入证;

4.施工前安保部应对所有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做好记录;

5.施工人员凭博物馆临时出入证进出博物馆,进出博物馆的验证工作由东大门值班人员负责,施工人员一般不得从北大门进出,如确有需要须经安保部批准;

6.所有施工人员在施工期间必须佩戴博物馆临时出入证,施工期间的临时出入证佩戴情况由安保部负责检查;

7.施工期间,施工队应严格遵守本馆的各项制度,执证上岗,严禁违章操作;如需动用明火,必须到安保部办理动用明火手续;

8.安保部要加强施工现场的督查,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要及时指出,并对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9.施工单位应严格按施工图进行施工,确保符合建筑消防设计规范,如需变动,有关消防安全部分必须经设计单位、审核单位和本馆管理人员的同意;

10.所有隐蔽工程必须经本馆管理人员验收,以确保消防安全和施工质量;在验收前施工单位不得擅自进入下一道施工工序;

11.工程竣工后,必须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相关项目方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 加强消防安全培训工作

1.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由安保部负责实施;

2.安保部应通过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活动,对职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并及时做好新上岗人员和临时工作人员(含施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3.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应做到有计划、有记录,并应根据教育、培训情况建立相关档案;

4.参加消防安全知识的学习和培训,是博物馆的每名职工的义务,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应予以积极配合,对消防安全教育工作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提出建议和要求;

5.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

(1)国家制定的各项消防法规,博物馆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单位及各要害、重点部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5)灭火预案和紧急疏散预案演练。

6.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1)本馆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2)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3)中控室值班、操作人员;

 

第四节 防火检查

第二十四条 作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本馆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

1.防火巡查人员为每日当班的保安和开放管理部的人员及征集部的人员;

2.防火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4)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5)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3.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4.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部门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五条 作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本馆应当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确定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            

1.防火检查人员应包括:分管安全的馆领导、安保部长、相关部门的部门主任、专职消防员、后勤保障部水电工;

2.防火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1)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的情况;

(3)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4)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5)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6)要害、重点部位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7)消防安全要害、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8)防火巡查情况。

3.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定期对本馆的自动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由专业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二十七条 应当对灭火器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录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五节 火灾隐患整改

第二十八条 对火灾隐患应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整改。

第二十九条 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安保部、专职消防员应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并提出整改方案。

第三十条         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审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第三十一条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十二条 对不能确保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爆炸或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关闭整改。

第三十三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负责整改的部门或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等原因造成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本馆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六节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六条 作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本馆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抢救文物组;

2.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3.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4.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5.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抢救文物的程序和措施。

 

第三十七条 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进行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第三十八条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通知公安机关,并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七节 消防档案

第三十九条 作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本馆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本馆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应及时更新。

        

第四十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要害、重点部位情况;

2.本馆的建筑物在使用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3.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4.消防安全制度;

5.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6.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7.消防要害、重点部位工作人员的基本情况;

8.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9.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一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2.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3.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4.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5.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6.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7.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8.火灾情况记录;

9.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第八节 消防安全管理的考评和奖惩工作

第四十二条 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本馆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院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当对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罚,具体按《建川博物馆奖惩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对管理不到位,制度不落实,隐患不整改,造成重大消防安全事故及火灾事故的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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