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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川博物馆章程

发布时间:2018-08-10 被阅览数:383次 来源:建川博物馆

四川省建川博物馆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四川省建川博物馆。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利用或者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的,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信守博物馆职业道德,提供诚信服务。本单位的宗旨是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抗战文物、中医药文化藏品、传统民俗文化藏品等,为经济社会及人的可持续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四川省文化厅,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四川省大邑县安仁镇。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樊建川、成都建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举办者享有如下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160万元人民币;出资者:成都建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樊建川。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收集管理展览文物,开展宣传教育、科学研究,交流咨询,艺术品、纪念品开发经营。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设立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会成员为 6 人。

理事(以下简称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每届任期4年。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对本单位行使下列事项决定权: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内部机构的设置;

(七)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馆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馆长及财务负责人;

(八)内部机构的配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1   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 1  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全体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七条   理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本单位馆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员;

本单位馆长应当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  1   名。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馆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的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主要领导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理事或本单位馆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樊建川  

第二十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 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三)担任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  本单位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  本单位终止,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   本章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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